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小字第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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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新小字第二○號
原 告 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尚
訴訟代理人 李宗春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玖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蔡雅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