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簡字第43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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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四三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四五一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略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右揭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署檢察官及台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之自白⑵證人張瑞瑜之證言,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零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
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蔡直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法院書記官陳美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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