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1號上訴人泓電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倍銘 訴訟代理人 許銘凱
林宏昇 被上訴人 吳英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顏督訓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1號上訴人泓電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倍銘 訴訟代理人 許銘凱
林宏昇 被上訴人 吳英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