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哲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寄生股份有限公司因109年度簡字第4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1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