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小字第1號上訴人遠崴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天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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