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原告 吳秀卿 被告 李清標
陳冠云 上列被告李清標、陳冠云因本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4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且經原告於言詞辯論時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李東柏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書記官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