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重家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再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 張志宏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 張桂菲 間分割遺產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16日110年度重家再字第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6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後段、第77之17第2項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李怡諄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書記官陳旻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