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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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92號聲請人 陳翠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宏民林周丹香 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相對人林周丹香之繼承系統表及向其戶籍地法院查詢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之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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