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1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1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1753號聲請人榮森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宛畇 相對人 王雲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送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住居所遷移,以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通知函等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現設籍「臺中市○○區○○街○○○號」,聲請人按該址寄送信函,經郵政機關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與退件信封影本,及本院依職權查詢最新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是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洵堪認定。本件聲請核與上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