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輔宣字第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輔宣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輔宣字第4號聲請人 趙美雀 上列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 陳宣吟 輔助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可為鑑定相對人陳宣吟之醫療院所,並逕向該醫療院所繳納鑑定費用,暨將該鑑定費用收據陳報本院。
二、請具狀表明相對人陳宣吟得實際接受本院會同醫師精神鑑定之確實處所。
三、請提出聲請人、相對人陳宣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及相對人父親陳碧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書記官邱文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