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53號原告 劉范 櫻妹
劉建成 劉麗玲 劉惠玲 劉秀溱 劉美玲 被告 劉得有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53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楊數盈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書記官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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