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191號聲請人 趙強 相對人 賈志永 關係人 趙崎
趙華 趙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陳詩文 律師為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賈志永之程序監理人。
理由
一、按「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及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程序能力。如其無意思能力者,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65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賈志永,為無意思能力之人,有東元綜合醫院函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足憑,是應受監護宣告人賈志永為無意思能力之人,依前開家事事件法第165條之規定,有程序能力,且有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書記官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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