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20號原告 李棍山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 律師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複代理人 陳柏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5年2月2日裁定命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56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上開事件已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上訴,並經最高法院以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確定,有另案一、二審民事判決及三審裁定之網頁列印資料可憑,本件訴訟程序已無停止之必要,依首揭規定,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文姍
法官楊佩蓉法官陳美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書記官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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