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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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信託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50號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劉國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梅慧敏 間請求履行信託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又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3萬4558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