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0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國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賭博性電子機具「小 瑪莉 (金銀豹二代)」壹台(含IC板壹塊)及賭資新臺幣叁佰肆拾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速偵字第6597號被告葉國偉所犯賭博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押之賭博性電子機具「 小瑪莉 (金銀豹二代)」1台、IC板1塊及賭資新臺幣(下同)340元,分別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處之財物,爰應依刑法第266條第
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聲請宣告沒收法條贅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葉國偉上開所犯賭博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速偵字第6597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經依職權聲請再議,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民國99年1月4日以99年度上職議字第247號駁回再議確定,嗣於100年1月3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按。而本件扣案之賭博性電子機具「小瑪莉(金銀豹二代)」1台(含IC板1塊)及賭資340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處之財物,業據被告供承明確,並有臺北縣政府警局中和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代保管條、扣押物品清單(98年度IC保管字第213號)各
1份在卷供參。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押物品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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