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3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23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奇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柒仟肆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肆萬參仟零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臺幣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