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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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立聖選任辯護人林契名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58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立聖自民國壹佰零壹年陸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立聖因殺人、棄屍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2日,以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殺人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考量被告犯案後亦有棄屍而妄圖湮滅證據以逃避追訴之行為,兼衡量本案所涉殺人罪之法定本刑之重,客觀上亦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日後有逃亡之高度可能,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予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以羈押期間行將屆滿(屆滿日期:100年6月21日),前述「所犯乃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客觀上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藏匿之合理可能」等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俱仍存在,爰裁定自100年6月22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周霙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書記官張懿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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