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施用毒品、過失傷害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陳欣安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A~ivt32x8l16g2q2;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受刑人現於台中監獄執行中)┌──┬──┬────┬──────┬──────────┬──────────┬────┐│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備註│││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毒│有六││臺││臺│││臺││││││期月│1│中│毒2│中│易6│76│中│易6│7│執5│││徒│至│地│偵4│地│7││地│7││緝5││品│刑│4│檢│2│院│9││院│9││繩8│││││署│││1│││1││││││││││││││││├──┼──┼────┼─┼────┼─┼───┼────┼─┼───┼────┼────┤│過│有六││臺│偵8│臺│交9│12│臺│交9││執繩8││失│期月││中│7│中│上0││中│上0│12│5││傷│徒││地│5│高│易2││高│易2││0││害│刑││檢│3│分│2││分│2││1│││││署│1│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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