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1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三裁判,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聲字第7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三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叁月。褫奪公權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蘇素娥法官陳榮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吟玲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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