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12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12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二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六九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另補充被告近五年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經此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諒無再犯之虞,爰併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公司法第九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建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