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2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2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2928號債權人文龍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炳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王武雄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如下:確認債務人為自然人王武雄或法人虹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若為前者,應提出債權債務關係釋明資料。債權人於102年10月28日補正,惟所提出之釋明資料未能釋明對王武雄有何債權債務關係,其聲請難認為合法,依前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書記官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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