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9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巷155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聲減字第6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因於附表所列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已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林銓正法官鄧振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有志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