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矚上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矚上訴字第12號上訴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崇善 律師
陳泰源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妨害自由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鄭水銓法官周煙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