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4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4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4335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第一審判決(95年度易字第117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桂葱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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