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上易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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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交上易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上易字第34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交易字第42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6年10月22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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