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助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助字第3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96年度上訴字第174號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提出新臺幣參佰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犯常業詐欺案件,經本院以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執行羈押,經本院判決後,被告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仍執行羈押中。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惟參酌被告犯罪情節重大,准予提出新台幣30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高明哲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