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八四號
原告甲○○訴訟 紀復儀 代理人被告丙○○
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上易字第三四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黃賽月法官黃鴻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千鶴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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