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聲字第2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字第2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定累犯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五五О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八十九年上訴字第一七一三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共同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與 吳東陸楊勝文郭金寶 等共犯妨害自由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已送監執行。茲發覺該受刑人於上述犯罪前,曾犯妨害自由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五十九號),並於八十八年八月一日執行完畢,則其所犯首揭妨害自由罪係屬累犯,應更定其刑等情。經本院調閱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覆核卷內各判決正本等資料,認聲請尚屬無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吳明峰法官林陳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李麗花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