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843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簡正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藍茂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違約金計算日期,依貴公司提出之債權分析表,貴公司原違約金係從民國91年12月31日起算,則依貴公司之契約,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則貴公司請求自92年5月31日起,按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似有違誤。
二、又依貴公司提出之繳款記錄查詢表,於92年12月25日收回98,506元,該部分未見債權分析表內,請貴公司釋明。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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