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交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八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王以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交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八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王以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