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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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78號原告 徐君聞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金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
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戴金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書記官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