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促字第3376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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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促字第337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4年度促字第3376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號2樓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94,482元,及其中新台幣88,322元,自民國9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9.71%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1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
書記官李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