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55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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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5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558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張,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催字第180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之支票1張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180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5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官李代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
書記官鍾錦祥┌──────────────────────────────────────────────────┐│附表:94年度除字第55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1│ 楊麗鳳 │合作金庫銀│000000000000│24,040元│93年9月30日│MM0000000│││││行憲德分行│1│││││└──┴──────┴─────┴──────┴────────┴───────┴──────┴───┘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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