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64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32歲民
(現於台北看守所中選任辯護人 王雅慧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2月2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11月23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為使爾後之審理程序順利進行,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胡宏文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