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3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五一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二號、第一九一九五號、第二○九○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連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丙○○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名稱「WINDOWS2000」等電腦程式軟體,係美商微軟公司等(詳如附表一所示著作權人公司)之電腦程式著作;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名稱「新仙劍奇俠傳」等電腦遊戲軟體等,係甲○○○股份有限公司之電腦遊戲程式著作,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竟基於概括之犯意,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六月間某日起,在電腦網際網路上張貼交換電腦程式軟體及電腦遊戲軟體光碟片之訊息,並利用所申請之[email protected]之電子郵件信箱聯絡,待有不特定之網友回應欲交換電腦程式軟體及電腦遊戲軟體光
碟片,即將其所有之電腦程式軟體及電腦遊戲軟體名稱目錄傳送予該名網友,嗣該名網友勾選欲取得之軟體名稱後,再傳送至丙○○上開電子郵件信箱,丙○○即在台中市西屯區福上巷三一九弄十八之二二號三樓租屋處,以將該等光碟母片及空白光碟片分別放入其所有之電腦主機光碟機及燒錄機內,再以電腦執行對拷燒錄之方式,擅自重製上揭各式電腦程式著作於可錄寫一次之光碟片(俗稱CD─R)上。待重製完成後,再基於散布之概括犯意,至郵局以掛號包裹之方式,將所重製之光碟片寄出,利用不知情之郵局員工為之寄送不特定網友所選訂之各式電腦程式及遊戲光碟片,以此方式侵害如附表一、二所示各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為警於九十年八月三十日十七時四十分許,在台中市西屯區福上巷三一九巷十八之二二號三樓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報告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等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對於右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甲○○○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告訴代理人戊○○、丁○○於警訊中及本院審理中所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著作
權證明文件、電腦程式正版軟體封面影本等在卷可憑;復有盜版電腦程式軟體及電腦遊戲軟體目錄一份在卷足稽,亦有附表三所示之空白光碟片二桶等物品扣案可稽,足見被告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丙○○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散布罪。其利用不知情之郵政工作人員為其交付上開擅自重製之光碟片,為間接正犯。被告先後多次重製及散布上開電腦程式及遊戲軟體光碟之行為,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之品行,犯罪之動機、手段,及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漠視他人著作財產權,嚴重戕害國內對智慧財產保護之形象,暨被告犯後坦承部分犯行,尚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按,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光碟片共二十七片、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品,均係被告所有用以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在卷,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至扣案尚有盜版電腦程式軟體、電腦遊戲軟體光碟共五百十二片,因此部分未據告訴人提出告訴,是就該部分光碟,既無法證明有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附表一】電腦程式軟體┌──┬─────────────────┬───┬──────────┐│編號│軟體名稱│數量│著作權人│├──┼─────────────────┼───┼──────────┤│一│WINDOWS2000│一│美商微軟公司│├──┼─────────────────┼───┼──────────┤│二│WINDOWSAS│一│同右│├──┼─────────────────┼───┼──────────┤│三│FRONTPAGE2000│二│同右│├──┼─────────────────┼───┼──────────┤│四│PHOTODRAW2000│二│同右│├──┼─────────────────┼───┼──────────┤│五│OFFICE2000│二│同右│├──┼─────────────────┼───┼──────────┤│六│WINDOWS2000SERVER│一│同右│├──┼─────────────────┼───┼──────────┤│七│WINDOWSNT4.0SERVER│一│同右│├──┼─────────────────┼───┼──────────┤│八│VISUALC++6.0│一│同右│├──┼─────────────────┼───┼──────────┤│九│會聲會影三.○│二│乙○○○股份有限公司│├──┼─────────────────┼───┼──────────┤│十│會聲會影五.○│二│同右│├──┼─────────────────┼───┼──────────┤│十一│PHOTOIMPACT5.0│一│同右│├──┼─────────────────┼───┼──────────┤│十二│PC-CILLIN2000│一│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十三│華康金蝶字型│一│華康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十四│影音播霸│一│訊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表二】電腦遊戲軟體┌──┬─────────────────┬───┬──────────┐│編號│軟體名稱│數量│著作權人│├──┼─────────────────┼───┼──────────┤│一│新仙劍奇俠傳│四│甲○○○股份有限公司│├──┼─────────────────┼───┼──────────┤│二│新天使帝國│一│同右│├──┼─────────────────┼───┼──────────┤│三│明星志願闖通關│一│同右│├──┼─────────────────┼───┼──────────┤│四│大富翁五│二│同右│└──┴─────────────────┴───┴──────────┘【附表三】┌───┬──────────────┬─────────┐│編號│名稱│數量│├───┼──────────────┼─────────┤│一│空白光碟片│二桶│├───┼──────────────┼─────────┤│二│光碟綿片套│二包│├───┼──────────────┼─────────┤│三│郵寄用信封│一包│├───┼──────────────┼─────────┤│四│燒錄用電腦(螢幕、主機、燒錄│一組│││機、鍵盤)││├───┼──────────────┼─────────┤│五│上網用電網(含螢幕、主機、數│一組│││據卡、鍵盤)││├───┼──────────────┼─────────┤│六│標籤│一包│├───┼──────────────┼─────────┤│七│記事本│一本│└───┴──────────────┴─────────┘附錄論罪科刑法條著作權法第九一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著作權法第九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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