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0號
原告雲林縣斗南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乙○○右原告與被告甲○○、丙○○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萬元,折合銀元貳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柒萬零貳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陸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秋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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