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侵占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犯如主文所示二罪,其中侵占罪部分,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九十年度易字第七○四號),另竊盜罪部分,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三三號),上開二案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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