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159號上訴人丁○○
乙○○丙○○戊○○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被上訴人 吉恩立 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庚○○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志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漏載「被上訴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周志安律師」部分,應更正為如本裁定之當事人欄所示。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準用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曾平杉法官李文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書記官劉清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