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1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喜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聲請人即債權人永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即債權人鵬駿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聲請人即債權人東榮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聲請人即債權人北極星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聲請人即債權人華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聲請人即債權人辛○○
送達代收人 范晉魁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宜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辛○○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