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1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名稱(狀載與借據及支票發票人並不符),如係公司請補最新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代表公司負責人欄不得空白)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釋明聲請狀所載「兼法定代理人」所指係何人兼何人之法定代理人?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