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上字第15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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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上字第1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一五六八號
上訴人戊○○兼訴訟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 涂雪 被上訴人巳○○訴訟代理人 呂松淋 訴訟代理人 魏梓賢 被上訴人未○○○被上訴人戌○○
申○○酉○○天○○亥○○訴訟代理人呂松淋
午○○呂江却壬○○辛○○癸○○庚○○丑○○寅○○子○○丙○○卯○○丁○○乙○○○辰○○甲○○訴訟代理人呂松淋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九五號排除侵害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斷,茲查明該事件業已終結,有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各一份可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王聖惠法官周美月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
書記官許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