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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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號
原告 林哲旭 被告 許福生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陳德沛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八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陳德民法官吳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淑卿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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