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4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4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因竊佔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О六號
原告 王怡心 被告 王嘉賢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五二九號竊佔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竊佔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自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黃紹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新怡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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