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3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3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三七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四七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麻將參副、骰子參盒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左列証據足以証明被告前述犯罪行為:
(一)被告甲○○於偵查中所為之自白。
(二)證人 汪俊富陳文彪江昌達蔡世明陳有進蕭國賢 所為之證詞。
(三)麻將三副、骰子三盒扣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蔡如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