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2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28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語緁
籍設嘉義市○區○○里00鄰○○○街00號0樓(嘉義○○○○○○○○)(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0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吳語緁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參拾壹萬肆仟壹佰捌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吳語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各別犯意,分別以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人,施以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詐術(其中如附表一、三係接續為之),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交付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款項。
二、證據名稱:被告吳語緁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如附表一、二、三、四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所載,為同一犯罪事實,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刪除附表二編號1。
四、被告所犯本案各罪,雖為數罪併罰之案件,然其有其他案件尚在偵查或審理中,為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爰不於本案就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詹喬偉提起公訴,檢察官劉達鴻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諺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玫娜附錄論罪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告訴人 林建興 部分,共106萬5,261元)編號時間詐騙方式金額證據所處之刑1110年7月23日詐稱周轉不靈,急需貨款等語。20萬元告訴人林建興於警詢中之證述、林建興郵局、台灣銀行之交易明細、當鋪收據影本、現金收據、商業本票影本、繳款通知函吳語緁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2110年7月29日詐稱投資股票等語。15萬元3110年7月31日詐稱投資股票等語,指示林建興匯款進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A帳戶)。20萬元4110年8月3日詐稱投資股票等語,指示林建興匯款進入A帳戶。20萬元5110年8月9日詐稱投資股票等語。13萬元6110年9月9日詐稱幫林建興投資股票等語。1萬5,000元7110年10月29日詐稱幫林建興另外辦保險等語,林建興解除中華郵政保單,取得右列金額,存入林建興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由吳語緁使用提款花用殆盡。8萬8,797元8111年3月18日詐稱籌措手術費等語,林建興提供其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作為擔保,以二貸而取得右列金額,並交給吳語緁。4萬元9111年3月14日詐稱籌措手術費等語,林建興解約國泰人壽的保單(保單號碼:0000000000),取得右列金額,存入林建興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下稱B帳戶),由吳語緁使用提款花用殆盡。1萬1,108元10111年3月17日詐稱籌措手術費等語,林建興解約國泰人壽保單(保單號碼:0000000000),取得右列金額,存入B帳戶,由吳語緁使用提款花用殆盡。3萬,356元附表二:(告訴人 林英儒 部分,共49萬4,578元)編號時間詐騙方式金額證據所處之刑1110年12月20日至111年3月28日詐稱幫林英儒辦保險、網路銀行等語,林英儒交出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0000)給吳語緁,吳語緁自上開帳戶提款右列金額花用殆盡。49萬4,578元(起訴書誤載為49萬4,498元)告訴人林英儒於警詢中之證述、林英儒國泰世華銀行之交易明細、保單資料吳語緁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0月。附表三:(告訴人 林永發 部分,共46萬4,341元)編號時間詐騙方式金額證據所處之刑1110年12月17日詐稱工廠失火急需用錢等語,林永發交付右列金額給吳語緁。20萬元告訴人林永發於警詢中之證述、林永發臺中銀行、郵局之交易明細吳語緁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0月。2110年12月21日至111年3月25日詐稱提款卡遺失無法使用自己帳戶,有生意往來,急需使用帳戶等語,林永發交付自己的郵局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0)給吳語緁,吳語緁遂提領右列金額。8萬4,341元3111年2月17日詐稱懷孕,胎兒父親是林建興等語,林永發交付2枚金戒指、1對金手環、1條金手鍊、1條金項鍊給吳語緁。18萬元附表四:(告訴人 黃月華 部分,共29萬元)編號時間詐騙方式金額證據所處之刑1110年12月15日詐稱工廠失火急需用錢等語,黃月華交付右列金額給吳語緁。29萬元告訴人黃月華於警詢中之證述、黃月華鹿港鎮農會之交易明細吳語緁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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