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上易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勞上易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上易字第101號上訴人即附怡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莊子慧 訴訟代理人 李亞文 被上訴人即 張肇文 附帶上訴人上列當事人間請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附表編號4國定假日出勤薪資」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編號3特別休假28日未休薪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周舒雁
法官周群翔法官陳杰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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