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3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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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2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王玉菁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玉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王玉菁(下稱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受刑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受刑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件附卷可查。嗣受刑人確經傳喚未到,復拘提無著,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等情,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點名單、拘票及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拘提事項簡覆表,以及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憑,是受刑人既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受刑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之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范馨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許原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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