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1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朝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99號,110年度毒偵字第7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壹只(毒品量微未予計重)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朝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7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海洛因1包(驗出海洛因反應),係屬第一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被告前揭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而本件於108年12月23日為警查獲而扣案之海洛因殘渣袋1只(毒品量微未予計重),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院109年1月7日草療鑑字第1090100010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參,足認該殘渣袋1只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為違禁物無訛。又因該管制毒品海洛因及其包裝袋在物理上難以析離,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至供鑑驗用之毒品既已用罄而滅失,自無庸予以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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