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2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少澤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沒字第60號,108年度毒偵字第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零伍零參公克、壹點陸陸貳肆公克)及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391號被告許少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淨重為0.0658公克、2.4640公克),係屬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許少澤前揭施用毒品之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39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而本件於108年3月12日15時為警查獲而扣案之結晶2包(原淨重分別為0.0658公克、
2.4640公克),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0.0503公克、1.6624公克),此有該院108年5月20日草療鑑字第1080500189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該包裝袋內,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