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正資產風險管
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訴訟代理人 王淑玲
被 告 狄美容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雄小字第71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年8月6日上午9時54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1日下
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佳佩
書 記 官 郭南宏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柒仟伍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郭南宏
法官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書記官郭南宏